日前,市民王先生駕駛一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云山路近金楊路口處時,被巡邏至此的民警攔下檢查。經查:王駕駛的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涉嫌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車輛上路行駛違法行為。王先生次日到浦東交警違法受理窗口接受處理,承辦民警調查核實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2款規(guī)定,對其處罰款1000元,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1款規(guī)定,收繳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強制報廢。
交警表示,輕便摩托車屬于摩托車,但不少市民常錯把它當成助動車和電瓶車,對其定期檢驗情況并不上心。根據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細則》明文規(guī)定:輕便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3年;已注冊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強制報廢。
因此,交警呼吁,今年還未參加定期檢驗的輕便摩托車駕駛人,應盡早攜帶車輛行駛證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單(附本)前往車輛檢測站參加檢驗。而存有車輛已自行拆解變賣等情形的車主,也應主動配合警方履行相關法律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