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一男子(下稱A男)騎一輛黑色踏板助力摩托車來到霍某(49歲)在許昌縣某化工公司附近開辦的摩托車維修店對霍某稱,因現(xiàn)在油價比較貴,他不愿騎助力車了,想把該車以700元旦價格賣予霍某;裟匙屑殭z查過該車并與A男討價還價后以200元價格買下該車。后霍某與A男互留聯(lián)系方法,并約定只要A男有便宜車就可以賣給他,他以優(yōu)惠的價格予以收購。7月25日16時許,A男打電話讓霍某到許昌縣某中學(xué)附近“談生意”;裟硜淼胶,看到A男推著一輛七成新的某品牌電動車,并愿以1200元的價格賣給他。霍某看到該電動車的鑰匙孔處已被撬壞,意識到該車系A(chǔ)男子盜竊所得,便故意壓低價格,并最終以600元旦價格買下。
當(dāng)天17時許,霍某騎該電動車回到維修店后,用紅紙書寫一張“因急用錢揮淚甩賣,1400元賣900元”字樣的促銷廣告,欲把該電動車以900元的價格賣掉。路過霍某維修店有正義感的群眾看到該車的鎖孔處有被撬盜的痕跡且該車所賣價格比較便宜,意識到該車可能系被盜車輛,便打電話向許昌縣警方報了案。警方趕到并詢問霍某后,因霍某不能提供助力車及電動車的合法手續(xù),便將兩輛車扣押,并將霍某抓獲。次日,霍某被刑拘。
經(jīng)鑒定,霍某購買的助力摩托車價值400元、電動車價值1303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霍某明知是贓車而予以購買,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