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吉林市交管支隊車輛管理所檢驗科科長金成軍介紹,《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將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用電驅動的車輛歸為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用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騎行能力,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兩輪車輛。
金成軍說:“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騎行能力,按照非機動車管理,咱們吉林市不起牌照。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用電驅動車輛歸為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這類車應該起牌照,考取駕駛證,上保險。”
但金成軍同時也表示,目前對于兩輪或三輪摩托車,吉林市暫時不予發(fā)放牌照,市區(qū)內限制通行。金成軍還說:“從2000年開始,吉林市的摩托車不予發(fā)放牌照,限制在吉林市騎。有其他允許行駛的道路摩托車符合上牌照的,有駕駛證的,要帶頭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駛。”